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案例直击    【以案说险】退保背后的风险
创建时间:2022-09-29 17:44

【以案说险】退保背后的风险

本文字数:1221  建议阅读时长:4分钟


保险保障帮助人们抵御风险,退保莫冲动,消费者一定要冷静分析。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





案例简介





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客户赵先生在某人寿公司陆续配置了多份保单,建立了相对全面的保障。但从2015年开始,赵先生因经济原因产生了退保念头,其个人保险营销员了解后,多次进行了讲解和沟通,赵先生最终仅保留了包含一份保额为200万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两份保单。


2020年初,赵先生再次联系其个人保险营销员表示自己经济困难、保险意义不大,想要退保。虽然赵先生多次表示自己能够接受退保产生的正常损失,但保险营销员依然坚持从保险保障的角度多次与赵先生耐心沟通、分析利弊。赵先生答应再考虑,后面有需要再联系办理手续。


2020年3月,赵先生像往常一样驾车回老家探望父母,在途中不幸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抢救无效身故。赵先生唯一的女儿小赵在办理后事时想起父亲还购买了保险,便联系赵先生的个人保险营销员,并在其协助下递交了理赔申请。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第一时间启动理赔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即向赵先生的保单身故受益人完成215万理赔款给付。


这笔巨额的理赔款对于小赵这个有着两个小孩、经济不太富裕的家庭和赵先生父母,可谓是雪中送炭。





案例启示





谁也无法预料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即便客户多次有退保的打算,但在个人保险营销员的坚持和努力下得以保留两份保单。在不幸发生后,这两份保留下来的保单为这个不幸的家庭减轻了未来的经济负担,可缓解意外带给这个家庭冲击。


冲动退保不仅要承担提前终止合同产生的退保损失,还会失去保障,把自己暴露在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中。人们以保险的力量帮助自己摆脱对不确定性的恐惧,才能更坦然地面对未来。





法律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第四条“关于犹豫期”中第三条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在签收合同之日起,均享有15天犹豫期的权力。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内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如果投保人觉得保险产品不适合自己、或不能接受保险条款,可以选择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不会产生任何的损失。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生效并超过犹豫期以后,如果投保人选择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投保人则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失去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保障。






来源:邯郸市保险行业协会

编辑:夏青  熹微  银杏  审核:北辰

声明:

本公众号转载文章来自网络,文章内容仅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我们已注明出处,其版权和文责属原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如果出处有误或不希望转载,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

广大市民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本会公众号,获取最新的监管资讯、行业动态、保险知识、会员招聘等信息。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28号南6楼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热线:4000513978

保险欺诈举报邮箱:ntbxfqzgzz@163.com

扫码 │ 关注我们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

地址:

崇川区跃龙南路28号南6楼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栏目导航